体育总局:关于做好2011年优秀运动员免试进入高等学校学习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0年12月23日 阅读次数:7028体育总局:关于做好2011年优秀运动员免试进入高等学校学习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总参军训和兵种部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有关运动项目管理中心,有关高等学校:
根据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等六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体人字〔2002〕411号)和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为做好2011年优秀运动员免试进入高等学校学习工作,进一步规范免试工作程序和要求,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免试条件
(一)高中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二)办理正式招收手续、工资关系在体育系统运动队且工资实行运动员基础津贴和成绩津贴(不包括职业运动员);
(三)运动成绩优异,曾获全国体育比赛前三名、亚洲体育比赛前六名、世界体育比赛前八名和获得球类集体项目运动健将、田径项目运动健将、武术项目武英级和其他项目国际级运动健将称号。
二、申报材料
(一)《2011年优秀运动员免试进入高等学校学习审批表》(原件一份,复印件三份);
(二)高中毕业证书或同等学力证明;
(三)获奖证书;
(四)运动员等级证书;
(五)身份证。
除《审批表》外,其余申报材料须准备一份复印件(复印纸规格A4)。
三、办理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优秀运动员通过组织推荐或自行联系拟申请就读的高等学校,并取得高等学校同意;
(二)有免试进入高等学校学习意向的优秀运动员,须参加其户口所在地省级招办统一组织的高考报名;
(三)申报免试入学的优秀运动员应向所在基层单位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后,填写《优秀运动员免试进入高等学校学习审批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人事教育部门;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人事教育部门,对优秀运动员的身份、政治表现、运动成绩、文化程度等基本条件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在《优秀运动员免试进入高等学校学习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人事教育部门审核后,报国家体育总局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对运动员身份和运动成绩进行复核,审核通过后在《优秀运动员免试进入高等学校学习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
(六)拟接收优秀运动员入学的高等学校,须在《优秀运动员免试进入高等学校学习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
(七)申报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业的由招生院校负责,申报其他专业的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人事教育部门负责,统一将申报材料(《审批表》原件一份,复印件三份;其余材料复印件一份)于2011年3月15日前报送国家体育总局科教司,逾期不予办理;
(八)国家体育总局科教司初审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和各有关运动项目管理中心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情况报国家体育总局科教司;
(九)国家体育总局科教司审核有关材料后,报送教育部审批;
(十)申报材料经教育部批准后,由相关学校按规定办理录取手续。
四、有关要求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有关运动项目管理中心要加强对优秀运动员免试进入高等学校学习工作的领导,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对运动员资格和条件进行审核监督,积极开展推荐优秀运动员免试进入高等学校学习工作。
(二)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人事教育部门、有关高校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以确保优秀运动员按时入学。
联系人:罗建彬
电话:010-87182326
传真:010-67134017
国家体育总局科教司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