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文明积极分子(专科)
发布人:曾老师 发布时间:2020年02月28日 阅读次数:1207(一)评定条件
积极参与校园精神文明建设和学校各项重大活动并做出突出贡献,能够积极主动为校园精神文明建设提出建设性意见,学习态度端正,能较好地处理学习与工作的关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
1.在各项工作和集体活动中积极组织,并能起到骨干带头作用,办事公道,原则性强,敢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在同学中有较高威信,在自己负责的工作范围内做出一定成绩;
2.在各级文艺比赛中取得较好名次,或在文艺活动中表现积极,做出一定贡献;
3.在各级体育比赛中取得较好名次,或在体育活动中表现积极,做出一定贡献;
4.为保护国家和人民财产及人身安全做出贡献,在社会上有较好影响,为学校赢得荣誉。
(二)评定办法
1.每学年评定一次,按参评学生总人数的8%评定;
2.学生自行申请,并附事迹材料,事迹材料中附证明、证书复印件,并在提交申请时出具证明、证书复印件,院系评审小组审核确定推荐名单,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处审核,再次公示无异议后报学院评审委员会审批。
(三)奖励措施
授予“精神文明建设积极分子”称号,颁发证书。先进事迹材料装入学生本人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