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秀毕业生(专科)
发布人:曾老师 发布时间:2020年02月28日 阅读次数:1603(一)评定条件
1.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作风正派,品德优良,团结同学,遵纪守法;
2. 在院期间曾两次及以上不同年度被授予院级或以上级别荣誉称号(包括:“三好学生标兵”、“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
3.在院期间学习态度端正,认真刻苦,成绩优秀,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有较高水平;
4.积极参加文体活动,身体健康,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5.在院期间,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6. 能正确处理个人志愿与国家需要的关系,服从国家需要。自愿申请到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县城以下边远地区、贫困地区以及少数民族地区工作者优先评选。
(二)评定办法
1. 各系按条件推荐优秀毕业生,“优秀毕业生”按毕业生总人数的3%评定;
2.“优秀毕业生”由班级民主评议、提名,班委会集体讨论提出人选,系评审小组审核确定推荐名单,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处审核,再次公示无异议后报评审委员会审批;
(三)奖励措施
授予 “优秀毕业生”称号,颁发证书,并奖励200元/人的物品。先进事迹材料装入学生本人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