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交通大学希望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定实施办法
发布人:曾老师 发布时间:2023年10月23日 阅读次数:349
西南交通大学希望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定实施办法
为激励我校本科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家财政部等五部门印发的《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310号的通知,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评选对象
第一条 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我院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事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有责任心;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原则上不能被评为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
(一)有超过一般同学的高档消费现象的,如购买高档通讯工具、高档电器、高档时装、高档化妆品或贵重首饰等;
(二)经常吸烟、酗酒、外出旅游、大吃大喝和有铺张浪费现象等;
(三)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娱乐场所的;
(四)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中,存在不诚信行为,弄虚作假谎报家庭经济困难的;
(五)触犯国家法令政策,违反学院纪律经教育不改或受到学院纪律处分的。
第三章 评定等级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评定等级为三等。一等(特别困难),二等(困难),三等(一般困难)。每个等级对应资助金额由申请年度国家财政部及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通知计划为准。
第四章 评审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院设立四级国家助学金认定机构: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班级(或年级、专业)认定评议小组。学生工作处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全院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认定及各项资助政策的落实。
第六条 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由学院院长陈叶梅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学生工作处领导、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人及各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组成,负责统筹、监督全院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认定工作;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管理全院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学生认定工作;各二级学院成立以党总支书记为组长,学工组组长、辅导员等相关人员参加的认定工作组,负责学院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班级成立以辅导员为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班级评议小组,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申请人员不在此列)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5%。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或班级、专业)范围内进行公示。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认定工作机构要认真履责,坚持原则,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杜绝弄虚作假。
第八条 各二级学院要抓好学生诚信教育,教育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情况,既不应隐而不报,更不能夸大虚报。要向学生申明在国家助学金申请内容中弄虚作假的,将取消其认定(评定)资格、追回奖助资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 学院有关单位要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学生资助信息。
第五章 评选程序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以上级主管部门通知为准。
第十一条 学院根据上级部门下达的评选通知及指标,确定各学院名额分配,并下发评定通知。
第十二条 学生本人根据评选条件和学院文件通知要求,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填写相关申请表。
第十三条 各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负责组织对提出申请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学生进行评审,确定初选学生名单,在院系范围内予以公示不少于2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将推荐名单及有关材料按评选通知要求上报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四条 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对各学院所报名单及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名单在全院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定委员会审查;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定委员会对全院推荐名单进行审查通过后,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章 国家助学金的发放
第十五条 国家助学金按当期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文件要求(按学期或按月)发放。
第十六条 本专科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入伍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休学、退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基本修业年限的在校生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
第七章 国家助学金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七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选严格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评审名单确定后在各学院及全院进行公示,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全院学生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八条 国家助学金的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自觉接受上级财政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西南交通大学希望学院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